中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
英:INSTITUTE CARGO CLAUSES(1/1/1982
一.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如下区别:
(一)是按国际水险市场习惯对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损)负责,还规定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得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处理。协会货物(C)险条款承包责任范围仅限于意外事故,即运输事故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不予负责。
(二)我国平安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由此而造成的部分损失则不负责;但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以负责。协会货物(C)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负责,但对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可负责。
(三)我国平安险不仅负责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灭火或损坏,还负责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部分损失”是指整件货物的落海,经努力抢救,捞起一部分损失一部分。货物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对鼓励被保险人打捞抢救减少货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协会货物(C)险条款只规定对货物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四)我国批平安险条款对于陆上风险记录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是不予以承包的,但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负责陆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从整体上看,我国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比伦敦协会货物(C)险的责任范围大,但(C)险通过列明风险方式,清楚明白地划定责任范围,取消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区分险别的规定,比平安险在划分承保风险方面要明确一些。
二.我国海上运输货物水渍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B)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
我国水渍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与伦敦协会货物(B)险条款基本相似,但在性质上也有一些差别,具体表现在:
(一)我国水渍险条款对因海水造成的货物水渍损失负责赔偿,但对淡水水损原则上要加保淡水雨淋险才予以承保。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以负责海水河水湖水进入船舶驳船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所致的货物水渍损失。
(二)我国水渍险对浪击落的货物损失不予负责,被保险人的此类损失可以通过加保特别附加险——舱面险来获得保障。但协会货物(B)险条款对于浪击落海是予以承保的。
(三)我国水渍险承保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时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协会货物(B)险仅负责由此造成的整件货物全损。
由此可见,伦敦协会货物(B)险的保险责任略大于我国的水渍险。
三.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与伦敦货物(A)险条款的比较
我国一切险条款与伦敦货物(A)险条款在对“一切风险”的理解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协会货物(A)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比我国一切险条款更为具体,更加全面。协会货物(A)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4大项,其内容出了包括我国一切险的5项除外责任外,还规定了由于保险标的包装不充分和不适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等等。此外,还把运输合同中的船舶试航,适运的默示保证改为明示保证。这种详细而明确的除外责任规定,有利于消除以往的认为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都是一切险的承包责任范围的误解。
四.我国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在其他内容上的比较
(一)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责任起讫”款项中对保险期限作了一些规定,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运输,航程终止以及航程变更等条款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前者对于航程变更的规定在内容上安排比较合理,后者则对保险期间的开始和终止规定的比较具体。
(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中的有关其他内容,如“保险权益”,“保险利益”,“增值”和“法律和惯例”等条款,在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都没有明文规定。虽然这类内容在我国保险业很少引起争议,但若能在保险条款中见诸文字,则更有利于避免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借以弥补立法方面的某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