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玛”轮迟延交货纠纷案
提要:船舶航行中,船长怀疑主机有故障,请求救助,由拖轮拖带并绕航停靠多个港口检查,致使船舶延误四个月,后被证实主机没有任何故障。海事法院判决,承运人应承担迟延运到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案情] 原告:广西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
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KISSED MARINE CO.,LTD.)。(以下简称山奇士公司)
被告:MICHAEL KRITIKAKIS GROUP SALVAGE TOWAGE 。 (以下简称MICHAE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