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及其法律责任
过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的行为,多为船舶所有人﹑船长和船员的过失,主要表现为:a.驾驶过失,即船员违反航行规章或避碰规则;b.管理过失,即船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未能恪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而导致船舶碰撞事故。
根据过失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单方过失和互有过失。
1﹑单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碰撞事故因一方未遵守避碰规则或有关港航规则而造成的碰撞。根据《海商法》第168条的规定,单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由过失一方单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a.在航船与锚泊船间;b.走锚船与锚泊船间;c.在航船与系泊船间;d.走锚船与系泊船间。作为锚泊船及系泊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违章,处于正常系泊﹑锚泊状态,否则可能产生过失责任。
2﹑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碰撞事故由双方或多方的过失所致。
根据《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的处理原则为:
1)责任划分原则。各船按过失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的赔偿。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它财产的损失,按比例负赔偿责任,只对自己应赔部分负责。
3)人身伤亡的赔偿。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各船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超过应承担比例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