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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无单放货承运人可以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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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0月,浙江台州公司委托法国达飞轮船公司出运一个集装箱货柜,达飞公司向台州公司签发交付了正本海运提单,提单载明装货港宁波,卸货港委内瑞拉卡贝略。同年12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放给了收货人,但收货人并未向台州公司付款买单,导致台州公司遭受货款损失。台州公司遂委托罗律师以达飞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起诉到海事法院,索赔全部货款损失。

裁判: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达飞公司赔偿台州公司全部货款损失,二审法院在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之后台州公司顺利拿到全部货款。

律师点评:

上列案例中,达飞公司作为承运人主张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即“承运⼈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当局的,不承担⽆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无单放货行为免责,但该主张被一审法院否决,该案例表明,承运人在委内瑞拉无单放货不能免责。一审判决详情参见(2022)浙7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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