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RN轮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
提要: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适用英国法在广州仲裁,出租人因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应诉,双方在诉讼中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海事法院认为有管辖权,并应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合同约定由出租人选择一定幅度的装货数量,船长在这一幅度内宣载,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幅度,但没有达到船长宣载的数量,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亏舱费;船舶在联检前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海事法院认为船舶未准备就绪,应从实际开始装货时起算装货时间。
[案情]
原告:泛洋航运贸易公司(Pan Pacific Shipping & Trading S.A.)。
被告:深圳蛇口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199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SEVERN”轮运输水泥原料,载货量为13,500吨至 14,000吨,或多或少由原告选择。如果被告未能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被告应按运费率支付原告亏舱费。装货港为中国日照一个安全泊位,卸货港为孟加拉国吉大一至二个安全泊位。运费每吨20美元,经纪人佣金5%, 扣除佣金后的运费应于收到提单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上午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开始起算; 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开始起算; 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吨,星期天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星期五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等候泊位的时间依情况计算为装货和卸货时间;船舶首次开舱和关舱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发生滞期,被告须在装港和卸港按每日3500美元或按比例支付支付滞期费。速遣费由原告按滞期费的一半向被告支付。滞期费和速遣费应在真实正确交货和收到船东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后二十天内支付。合同载明,“SEVERN”轮有四个起重吊机。发生与租船合同有关的纠纷,在广州适用英国法律仲裁。
10月20日2030时,“SEVERN”轮抵达中国日照岚山港锚地。21日0800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收到和接受。1215时船舶办妥联检手续。21日,船长向被告出具载货声明,确认船舶该航次能载货13,800吨。同日1508 时, “SEVERN”轮开始装货。23日为星期日,1645时至1800时因休息而暂停装货。24日0200时装货平舱完毕,共载货13,553.20吨。11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57,471.07美元。8日1536时,“SEVERN”轮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 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9日2030时开始卸货,24日0615时卸货完毕。其中,9日1606时至2030时为停靠泊位和首次开舱时间,10日0115时至0900 时因雨而暂停卸货,11日和18日为星期五,21日0730时至0845时因工人罢工影响卸货。“SEVERN”轮在卸货期间,因船上吊机绞车发生故障,分别在不同时间内造成一个舱或几个舱暂停卸货。按船上四个吊机,每影响一个货舱卸货按四分之一计算影响卸货的时间,吊机绞车故障影响卸货的时间为36小时 30.25分。1995年7月10日,原告将本航次运输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及损失清单传真给被告,向被告收取亏舱费、滞期费、吊机维修费及欠付的运费共计11,538.30美元。被告没有支付。
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吊机修理费1000美元,支付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10,538.30美元,以及自1995年7月30日起至1996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起诉状副本和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被告应诉,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辩称:船舶实际载货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没有造成亏舱。船舶没有联检,原告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卸时间应从实际开始装卸开始起算。扣除合同约定的除外时间,船舶没有滞期。
原告与被告在庭审时均表示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属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虽然本案租船合同中有适用英国法律在广州仲裁的条款,但原、被告均同意通过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因此,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除自由绕航条款因违反中国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其它条款均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本案货物运费应为257,510.80美元,扣除已付的运费,被告还欠原告运费39.73美元。被告提供的货物数量, 没有达到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宣载的货物数量,造成船舶亏舱246.80吨,被告应依约赔付原告亏舱费4689.20美元。“SEVERN”轮于10月20日2030时抵达装货港, 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船舶还没有办妥联检手续,船舶并没有实际准备就绪,故应从船舶实际开始装货作业的21日1508时开始起算装卸时间。至24日0200时装货完毕,扣除允许装货的时间和23日星期日没有装货的时间,船舶速遣1天57.15分,原告应支付被告速遣费1819.48美元。“SEVERN”轮于 11月8日1536时抵达卸货港,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依约应从9日0600时起算装卸时间,至卸货完毕时止 , 扣除允许卸货的时间和依约应扣除的开舱、罢工、星期五、因雨影响卸货的时间及船舶吊机故障影响卸货的时间等除外时间,“SEVERN”轮滞期1天21小时29.68 分, 被告应支付原告滞期费6634.64美元。原告请求吊机损坏的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深圳蛇口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泛洋航运贸易公司运费、船舶亏舱费、滞期费共计9544.09美元及其自1995年7月31日起至1996年3月 18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评析]
这是一宗国际航次租船合同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涉及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亏舱费的计算、以及船舶联检前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否有效等问题。
一、关于管辖和法律适用。本案租船合同含有仲裁和法律适用条款,约定发生与租船合同有关的纠纷,在广州适用英国法律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运输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当事人没有提出,法院也没有审查),但是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仲裁),一致同意接受海事法院的管辖,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租船合同选择英国法律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视为改变了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并无不当。
二、关于亏舱费。亏舱费,是承租人因未能把船装至满载或者约定的数量,而应当给予出租人的补偿。本案租船合同约定,载货量为13,500吨至14,000吨,或多或少由原告选择。这一约定意味着选择权在原告, 原告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航次和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载货量。载货量一旦确定,承租人就应当提供该数量的货物,否则即构成亏舱,应依约支付亏舱费。本案中,船长宣载的数量为13,800吨,应以此为标准衡量是否亏舱。虽然被告提供的货物数量(13,553.20吨)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数量(13,500吨),但没有达到船长宣载的数量,构成亏舱,被告应按运费率支付原告亏舱费。
三、关于装货时间的起算。起算装货时间一般应满足三个条件:船舶到达合同约定的港口或泊位;准备就绪;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准备就绪不仅要求船舶做好装货准备,而且要求船舶在装货手续上已准备就绪,包括按所在港口有关规定的要求,办妥海关、边防检查机关、港航监督机关、卫生检疫部门等各项必要的手续。本案中,“SEVERN”轮在抵达装港后,做好了装货准备,但还没有办妥联检手续。在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联检,是法定的必须手续。联检之前,船舶不能开始装货,因此,应认为船舶没有准备就绪。船舶没有准备就绪,不得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即使递交,也应为无效。“SEVERN”轮在办妥联检手续之前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办完联检手续后没有再次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此,法院认定装货时间应从实际开始装货时起算。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八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